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打破金融市场无序潜规则!最高15.4%! 最高法调整民间借贷利率上限,高利贷公司要死一批?|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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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最近,有两个非常普通的民间借贷案件获得媒体高度关注:

  1)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起诉逾期借款人陈某与朱某,要求两人按年化利率24%偿还个人借款本金利息与逾期滞纳金,获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的支持。

  2)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起诉张某,要求后者按年化利率24%追偿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相关违约金(主要是逾期保费与代偿理赔款),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。

  21世纪经济报道称,这两个判决出台,和最高法新近出台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(15.4%)新规发生了冲突。

高利贷

  法院系统的案例常常互相参考借鉴,此种分歧出现,是否意味着“下调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”的终结呢?很多人在期盼。

  首先我要说,这两个判决的出台没有问题,根本不存在地方法院与最高法规定的冲突。

  所谓的“冲突”是媒体闹了个乌龙。先简单梳理一下事实:

  8月20日,最高法院发布新修订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。本次修订最大的变动,是民间借贷利率受保护的上限,锚定为一年期LPR(贷款市场报价利率)的四倍。

 

  9月,央行公布1年期LPR为3.85%,4倍即为15.4%,比此前的贷款利率下降不少。

  但是,这项规定第一条就说,本规定所称民间借贷,指自然人、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。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,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,不适用本规定。

  中银消费和中国人保都是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,持牌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。不执行15.4%的年利率,适用24%的年利率,正确合法,无可指摘。

  21世纪经济报道不先查资料,就质疑法官的正确判决,确实太粗心了。

 

  1

  这件事很简单,但它延伸开来,还是有一些很值得讨论的话题。

  首先要问的是,媒体为何会犯这种低级错误?除了不够严谨,一个重要原因是,这项规定谈的是“民间借贷案件”,却把持牌机构排除出去,逻辑很有问题。

  持牌机构包括中银消费、中国人保这样的国家金融机构。此外绝大多数是民间金融机构,包括消费金融公司、地方小贷公司,及微粒贷和借呗这样的巨头产品。

  它们并非官方机构,和个人的借贷纠纷理当是“民间借贷案件”——却被最高法院的规定排除出去,没有查法规的人,确实很难想到。

 

  持牌机构的贷款利率不和“民间借贷”同轨,他们不会把利率拉到天上去。自利率市场化改革以后,持牌机构就没有贷款利率的上下限。

  但持牌机构执行的利率,从来不比“真正的民间借贷”高。原因很简单,持牌机构是国家认可的合法放贷的单位,如果其利率比国家法定“高利贷”还要高,势必造成恶劣影响。

  具体到现实中来说。8月20日新规出台之前,民间借贷利率一直执行“两线三区”标准:

  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24%,人民法院不予保护;

  年利率24%至36%之间的利息,借款人已支付的,人民法院不予干预;

  超过年利率36%的利息,法院认定该部分利息无效。

  法律划定高利贷红线是36%,针对“自然人、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资金融通”,持牌机构没有受限制,但它们还是不敢越雷池一步,所有持牌机构的利率最高都不超过36%。

  这可以视为金融市场长期行之有效的潜规则。

 

  2

  这就不难理解,8月20日最高法院发布新修订“规定”,给金融行业带来最大影响的,不是个人、企业和非法人之间的“民间借贷”,恰恰是这项规定第一条——“不适用本规定”的持牌机构。

  所谓前者“民间借贷”,大多早就突破36%的高利贷红线。它们本身违法,不诉诸司法讨债,高利贷标准是36%还是15.4%,有什么差别?正在吃“合法饭”的持牌机构,却面临现实的考验。

  民间高利贷标准从36%下调到15.4%,绝大多数持牌机构的贷款利率,都算高利贷。

  宜人贷、拍拍贷、玖富万卡的20万贷款年利率都是35.88%,京东金条的年利率是35.64%。就连年利率18%的微粒贷,23%的蚂蚁借呗,也比高利贷红线还高。消费者怎么想,国家怎么看?

 

  一时之间,持牌机构的压力很大。据媒体报道,有股份制银行信用卡部门,将信用卡套现年利率从18%降至15.4%以内;也有一家城商行将助贷业务的年利率上限,从20%降至15.4%。

  9月初,浙江温州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决,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主张年化利率24%被驳回,债务人只需承担15.4%的利息。

  为此,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印发通知,号召小贷全行业开展利率定价大讨论。该协会在通知里强调——要向外界传达明确信息,小贷公司是经过批准设立的营利法人,它的放贷不是民间借贷(多么混乱的语义)。

 

  由此可见,15.4%给这个行业带来了剧烈恐慌。谁都不知道,持牌机构什么时候开始执行这个利率水平?如果执行这个利率水平,将带来什么后果呢?毫无疑问,是灭顶之灾。

  3

  有媒体曾评估,某头部上市信贷公司,资金综合成本在10%左右,综合不良率5%左右,此两项加起来达到15%,算上流量和催收成本,35%的贷款利率仅能维持勉强维系。

  市面绝大多数小贷公司的成本不会在15.4%以下,新规执行下来,这些公司将全军覆没。

  有人会说,这些高利贷公司死就死呗,有什么好可惜?

  问题是,市场利率水平不是贷款公司自定,而是由市场决定。银行当然有更便宜的资金,但绝大多数人都贷不到,他们涌到市场上寻求资金,僧多粥少,抬高了利率水平。这些需求只要还在,砍掉了小贷公司,只会让地下放贷机构活得更滋润。

  还记得吓人的“砍头息”、“断头息”吗?很大程度上,“砍头息”和“断头息”是对利率管制的逃避。当法律规定36%是高利贷红线,这些公司为逃避法律惩罚,就发明了新的交付方式:借100,给70,利息还按原来算。

 

  综合算下来,利率并没有改变。问题的关键不是这些高利贷公司为何这么坏,而是为什么有那么多人拼了命去借?他们看不懂,还是不要命?

  很重要的原因是,他们急于用钱,却借不到钱,只能铤而走险。如果说部分借“砍头息”的人是社会烂仔,那么一旦大量消费金融和小贷公司被消灭,更多普通人会走向这条悲惨道路。

 

  4

  说完这些,我们再回过头评估两个地方法院的工作。

  首先,他们正确落实了最高法的相关规定,保障了贷款人利益,这毋庸置疑;

  其次,他们抵制了一股利率管制的的潮流蔓延。这股潮流由最高法轻率发起,虽不针对持牌机构,但其掀起的巨浪,却已足够吓人。

  两家地方法院以其正确的判决重申,持牌机构还执行“两线三区”的利率司法保护标准。虽说不完美,但总比15.4%的高利贷标准好多了。

  最后,两家地方法院的正确判决被误读,恰恰说明“新规”带来的恐慌。

  利率由市场形成,最高法贸然参与金融事务,施行利率管制,带来很大的混乱。两家地方法院没有迎合民意,用判决稳定了市场的信心,非常值得赞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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