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打破金融市場無序潛規則!最高15.4%! 最高法調整民間借貸利率上限,高利貸公司要死一批?|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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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最近,有兩個非常普通的民間借貸案件獲得媒體高度關註:

  1)中銀消費金融有限公司起訴逾期借款人陳某與朱某,要求兩人按年化利率24%償還個人借款本金利息與逾期滯納金,獲連雲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的支持。

  2)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分公司起訴張某,要求後者按年化利率24%追償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相關違約金(主要是逾期保費與代償理賠款),獲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支持。

  21世紀經濟報道稱,這兩個判決出台,和最高法新近出台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(15.4%)新規發生了衝突。

高利貸

  法院系統的案例常常互相參考借鑒,此種分歧出現,是否意味着“下調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”的終結呢?很多人在期盼。

  首先我要說,這兩個判決的出台沒有問題,根本不存在地方法院與最高法規定的衝突。

  所謂的“衝突”是媒體鬧了個烏龍。先簡單梳理一下事實:

  8月20日,最高法院發布新修訂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》。本次修訂最大的變動,是民間借貸利率受保護的上限,錨定為一年期LPR(貸款市場報價利率)的四倍。

 

  9月,央行公布1年期LPR為3.85%,4倍即為15.4%,比此前的貸款利率下降不少。

  但是,這項規定第一條就說,本規定所稱民間借貸,指自然人、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。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,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,不適用本規定。

  中銀消費和中國人保都是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,持牌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。不執行15.4%的年利率,適用24%的年利率,正確合法,無可指摘。

  21世紀經濟報道不先查資料,就質疑法官的正確判決,確實太粗心了。

 

  1

  這件事很簡單,但它延伸開來,還是有一些很值得討論的話題。

  首先要問的是,媒體為何會犯這種低級錯誤?除了不夠嚴謹,一個重要原因是,這項規定談的是“民間借貸案件”,卻把持牌機構排除出去,邏輯很有問題。

  持牌機構包括中銀消費、中國人保這樣的國家金融機構。此外絕大多數是民間金融機構,包括消費金融公司、地方小貸公司,及微粒貸和借唄這樣的巨頭產品。

  它們並非官方機構,和個人的借貸糾紛理當是“民間借貸案件”——卻被最高法院的規定排除出去,沒有查法規的人,確實很難想到。

 

  持牌機構的貸款利率不和“民間借貸”同軌,他們不會把利率拉到天上去。自利率市場化改革以後,持牌機構就沒有貸款利率的上下限。

  但持牌機構執行的利率,從來不比“真正的民間借貸”高。原因很簡單,持牌機構是國家認可的合法放貸的單位,如果其利率比國家法定“高利貸”還要高,勢必造成惡劣影響。

  具體到現實中來說。8月20日新規出台之前,民間借貸利率一直執行“兩線三區”標準:

  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24%,人民法院不予保護;

  年利率24%至36%之間的利息,借款人已支付的,人民法院不予干預;

  超過年利率36%的利息,法院認定該部分利息無效。

  法律劃定高利貸紅線是36%,針對“自然人、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資金融通”,持牌機構沒有受限制,但它們還是不敢越雷池一步,所有持牌機構的利率最高都不超過36%。

  這可以視為金融市場長期行之有效的潛規則。

 

  2

  這就不難理解,8月20日最高法院發布新修訂“規定”,給金融行業帶來最大影響的,不是個人、企業和非法人之間的“民間借貸”,恰恰是這項規定第一條——“不適用本規定”的持牌機構。

  所謂前者“民間借貸”,大多早就突破36%的高利貸紅線。它們本身違法,不訴諸司法討債,高利貸標準是36%還是15.4%,有什麼差別?正在吃“合法飯”的持牌機構,卻面臨現實的考驗。

  民間高利貸標準從36%下調到15.4%,絕大多數持牌機構的貸款利率,都算高利貸。

  宜人貸、拍拍貸、玖富萬卡的20萬貸款年利率都是35.88%,京東金條的年利率是35.64%。就連年利率18%的微粒貸,23%的螞蟻借唄,也比高利貸紅線還高。消費者怎麼想,國家怎麼看?

 

  一時之間,持牌機構的壓力很大。據媒體報道,有股份制銀行信用卡部門,將信用卡套現年利率從18%降至15.4%以內;也有一家城商行將助貸業務的年利率上限,從20%降至15.4%。

  9月初,浙江溫州甌海區人民法院判決,平安銀行溫州分行主張年化利率24%被駁回,債務人只需承擔15.4%的利息。

  為此,中國小額貸款公司協會印發通知,號召小貸全行業開展利率定價大討論。該協會在通知里強調——要向外界傳達明確信息,小貸公司是經過批准設立的營利法人,它的放貸不是民間借貸(多麼混亂的語義)。

 

  由此可見,15.4%給這個行業帶來了劇烈恐慌。誰都不知道,持牌機構什麼時候開始執行這個利率水平?如果執行這個利率水平,將帶來什麼後果呢?毫無疑問,是滅頂之災。

  3

  有媒體曾評估,某頭部上市信貸公司,資金綜合成本在10%左右,綜合不良率5%左右,此兩項加起來達到15%,算上流量和催收成本,35%的貸款利率僅能維持勉強維繫。

  市面絕大多數小貸公司的成本不會在15.4%以下,新規執行下來,這些公司將全軍覆沒。

  有人會說,這些高利貸公司死就死唄,有什麼好可惜?

  問題是,市場利率水平不是貸款公司自定,而是由市場決定。銀行當然有更便宜的資金,但絕大多數人都貸不到,他們涌到市場上尋求資金,僧多粥少,抬高了利率水平。這些需求只要還在,砍掉了小貸公司,只會讓地下放貸機構活得更滋潤。

  還記得嚇人的“砍頭息”、“斷頭息”嗎?很大程度上,“砍頭息”和“斷頭息”是對利率管制的逃避。當法律規定36%是高利貸紅線,這些公司為逃避法律懲罰,就發明了新的交付方式:借100,給70,利息還按原來算。

 

  綜合算下來,利率並沒有改變。問題的關鍵不是這些高利貸公司為何這麼壞,而是為什麼有那麼多人拼了命去借?他們看不懂,還是不要命?

  很重要的原因是,他們急於用錢,卻借不到錢,只能鋌而走險。如果說部分借“砍頭息”的人是社會爛仔,那麼一旦大量消費金融和小貸公司被消滅,更多普通人會走向這條悲慘道路。

 

  4

  說完這些,我們再回過頭評估兩個地方法院的工作。

  首先,他們正確落實了最高法的相關規定,保障了貸款人利益,這毋庸置疑;

  其次,他們抵制了一股利率管制的的潮流蔓延。這股潮流由最高法輕率發起,雖不針對持牌機構,但其掀起的巨浪,卻已足夠嚇人。

  兩家地方法院以其正確的判決重申,持牌機構還執行“兩線三區”的利率司法保護標準。雖說不完美,但總比15.4%的高利貸標準好多了。

  最後,兩家地方法院的正確判決被誤讀,恰恰說明“新規”帶來的恐慌。

  利率由市場形成,最高法貿然參與金融事務,施行利率管制,帶來很大的混亂。兩家地方法院沒有迎合民意,用判決穩定了市場的信心,非常值得讚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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